(2017)渝0115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润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5刑初27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润,男,1984年6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2005年9月2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1年1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5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刑诉﹝2017﹞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8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重庆市长寿区建新北路房屋外楼道将被告人张润抓获。民警从张润的身上查获了疑似毒品冰毒一小包和麻古一小包(5颗),从其租住的房屋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7小包和麻古2小包(其中一包28颗,另一包8颗)。经称量,疑似毒品冰毒净重9.1429克、疑似毒品麻古净重3.8226克。经鉴定,疑似毒品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被告人张润到案后如实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润非法持有毒品12.965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张润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再次实施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张润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张润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没收扣押在案的毒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罗庆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雪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