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奇、魏贤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奇,魏贤梅,刘光升,刘光辉,刘辉,刘爱武,刘安,刘荣浩,刘艳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3276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海洋,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奇,男,1980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魏贤梅,女,1981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刘光升,男,1974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刘光辉,男,1962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刘辉,男,1978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刘爱武,男,1979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刘安,男,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刘荣浩,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刘艳水,男,1980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奇、魏贤梅、刘光升、刘光辉、刘辉、刘爱武、刘安、刘荣浩、刘艳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筱斌书 记 员 呼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