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3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潘火锋、潘锦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火锋,潘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3执40号申请执行人潘火锋,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潘锦东,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潘锦东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火锋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1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车辆、土地、房产工商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证结果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重新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3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骥审 判 员 陈菲勇代理审判员 梁汝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晓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