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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15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剑与禹州市火龙镇第一铸造有限公司、丁创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剑,禹州市火龙镇第一铸造有限公司,丁创生,高素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523-1号申请执行人刘剑,男,生于1972年11月16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禹州市火龙镇第一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创生。被执行人丁创生,男,生于1963年7月11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高素阁,男,生于1962年8月4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剑申请执行禹州市火龙镇第一铸造有限公司、丁创生、高素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豫108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禹州市火龙镇第一铸造有限公司、丁创生、高素阁的银行存款170220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禹州市火龙镇第一铸造有限公司、丁创生、高素阁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7022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浩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