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82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军与麻成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麻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赵军,男,1968年3月19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麻成国,男,1969年1月10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军与被执行人麻成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孔岩& # xB;审判员 罗   晓   波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书记员 薛   玲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