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胡秀兰与刘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兰,刘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748号原告胡秀兰,女,195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政海淀区,现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刘斌,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秀兰与被告刘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秀兰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秀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秀兰负担。审判员 陈连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