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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5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高继博,谢汝锦与张佐财,李付军,刘国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继博,谢汝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5民初639号起诉人:高继博,男,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起诉人:谢汝锦,男,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强、李奇娜,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6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高继博、谢汝锦的起诉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佐财、李付军、刘国防赔偿起诉人损失24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张佐财、李付军、刘国防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7日,张佐财通过李付军与刘国防签订《工程转让协议》,张佐财将广东省晟达辉电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长房工程介绍转让给刘国防。由刘国防出面挂靠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承建该工程。刘国防又约二原告共同出资合作承建,但刘国防未实际出资。张佐财李付军向起诉人共索要了240万元介绍费,该240万元全部由高继博、谢汝锦出资。2016年初,该工程因发包方违法而终止。起诉人认为,李付军、张佐财隐瞒事实将存有隐患的工程介绍给二起诉人,存在严重过错,张佐财退还给刘国防45万,但刘国防拒将45万元转交二起诉人,故诉诸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与刘国防签订的《工程转让协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据此产生的纠纷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该建设工程所在地属龙川县,不属于我院管辖范围,起诉人向我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继博、谢汝锦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秀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悦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