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2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罗某某吴某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2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吴某,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阳县人民法院(2013)云法民初字第023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13日立案执行罗某某与吴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吴某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2017年1月17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65.15元,并委托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代为划拨该款项。2017年1月18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吴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17年3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吴某采取临控措施。除前述被冻结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某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22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李继平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美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