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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白冬、于锋勇犯诈骗罪罚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冬,于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207号执行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白冬,男,汉族,1986年12月22日生,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于锋勇,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生,无职业,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白冬、被执行人于锋勇犯诈骗罪罚金执行一案,执行的标的额为170000元,本案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的债权人民币17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晓波审 判 员  冯 哲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