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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梁永才与宋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才,宋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1802号原告:梁永才,男,1940年1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南华县人,初中文化,退休干部,住南华县,被告:宋永平,男,1973年8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楚雄市,原告梁永才与被告宋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梁永才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永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永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永才负担(已交)。审判员 李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