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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1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张某借款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1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某,男,1974年3月3日生,住址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刘某,男,1982年5月23日生,住址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某,女,1957年9月29日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张某借款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国民公证处(2017)吉长国民证经字第85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艾晓莹审 判 员  舒海波代理审判员  聂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