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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沈阳新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新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2112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新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蔡冠深,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森。沈河检公诉刑诉〔2015〕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森犯挪用资金罪一案,被执行人李森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沈阳新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61.89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211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穆 宇执行员  李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明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