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沈阳新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新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2112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新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蔡冠深,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森。沈河检公诉刑诉〔2015〕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森犯挪用资金罪一案,被执行人李森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沈阳新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61.89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211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穆 宇执行员 李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明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