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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东阳市白云街道麻车经济合作社、浙江省东阳市广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阳市白云街道麻车经济合作社,浙江省东阳市广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8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白云街道麻车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麻车。法定代表人:厉巍政,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广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市街道高潮村大潮。法定代表人:吴惠锋,董事长。上诉人东阳市白云街道麻车经济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广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17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阳市白云街道麻车经济合作社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阳市白云街道麻车经济合作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亮审 判 员  李建旭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范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