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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北京中利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沿河生态园、程铖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利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市沿河生态园,程铖,胡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1764号原告:北京中利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童天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淮安市沿河生态园,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王兴镇沿河村。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程铖,男,汉族,1962年4月10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胡芹,女,汉族,1965年3月17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利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沿河生态园、程铖、胡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利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没有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利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中利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冉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