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刑更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学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601号罪犯陈学军,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港北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以陈学军犯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34年6月1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贵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月23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罚未变动。执行机关贵港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港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陈学军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6年12月止,累计奖励分85.4分。执行机关根据该犯上述改造表现,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贵检(贵监)减意【2017】55号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贵港监狱报请对罪犯陈学军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学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采纳。对于执行机关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学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3年11月16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