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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区兴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市蓝翔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荣德投资有限公司、王玙、张盛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温江区兴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蓝翔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荣德投资有限公司,王玙,张盛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兴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1868号2幢1单元15楼1号。被执行人成都市蓝翔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太平村一社。法定代表人张育滋。被执行人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解放西街8号。被执行人四川荣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太平村一社。被执行人王玙,男,汉族,1989年2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张盛芬,女,汉族,1965年9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江民初字第44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成都市温江区兴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蓝翔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荣德投资有限公司、王玙、张盛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46944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市蓝翔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新都区中集大道66号2栋-1至3层房屋(权0336184)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申请人享有抵押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本院不享有处置权,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8469446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成都市蓝翔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荣德投资有限公司、王玙、张盛芬尚欠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区兴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18469446元。二、终结(2015)温江民初字第44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奎人民陪审员  薛德荣人民陪审员  周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