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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执恢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段瑞涛与王晓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瑞涛,王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恢253号申请执行人段瑞涛,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被执行人王晓伟,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蒙古族,教师,住新野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段瑞涛与被执行人王晓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段瑞涛与被执行人王晓伟协商分期支付并达成协议,经询问申请人同意暂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民一初字第005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