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宋某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1,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968号申请执行人宋某1,男法定代理人李某(原告之母),被执行人宋某2,男宋某1与宋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06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宋某2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宋某1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宋某2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抚养费162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我院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宋某2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的车辆,我院已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未找到上述车辆下落。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宋某1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宋某2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人宋某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06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慎诚审判员 程中涛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明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