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慧慧、韩克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慧慧,韩克永,闫宇,田超,闫志高,闫高峰,闫海永,闫飞,张云飞,刘永生,闫长城,闫长君,顾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1546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海洋,该公司员工。被告:闫慧慧,女,1981年03月21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韩克永,男,1982年01月13日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告:闫宇,男,1975年06月01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田超,男,1975年10月01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闫志高,男,1967年07月26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闫高峰,男,1972年06月28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闫海永,男,1973年05月19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闫飞,男,1980年09月23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张云飞,男,1976年03月02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刘永生,男,1975年07月03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闫长城,男,1975年03月04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闫飞,男,1971年0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10225861X,汉族,住邳州市新河镇闫老庄村老西组24号。被告:闫长君,男,1980年04月16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顾建,男,1970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邳州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邳州农商行)诉被告闫慧慧、韩克永、闫宇、田超、闫志高、闫高峰、闫海永、闫飞、张云飞、刘永生、闫长城、闫飞、闫长君、顾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邳州农商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邳州农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 刚代理审判员 李锁娜人民陪审员 王成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纪瑞颖书 记 员 何梓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