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21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鑫平李文瑞与周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鑫平,李文瑞,周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甘30**执18—2号申请执行人李鑫平申请执行人李文瑞被执行人周维荣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鑫平、李文瑞与被执行人周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既不履行义务也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以(2017)甘3021执18-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奇瑞甘J257**号轿车一辆,并以(2017)甘3021执18号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拘留五日的决定,在执行拘留期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放弃案款8360元,被执行人儿子当庭给付25000元,申请人领取案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30民终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峰审判员 王 巨 莲审判员 东智加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 良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