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扶沟县利民家居厂与扶沟县亚伟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县利民家居厂,扶沟县亚伟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752号原告:扶沟县利民家居厂。住所地,扶沟县大李庄负责人:赵兵,职务:厂长。男,汉族,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建国,扶沟县练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扶沟县亚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卢华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民,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宾会,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利民家具厂与被告扶沟县亚伟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扶沟县利民家具厂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扶沟县利民家具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沟县利民家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901元,由原告扶沟县利民家具厂负担。审判员 李祺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志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