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亚军、马妮、王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亚军,马妮,王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6民初472号原告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德县名州镇北门街**号。法定代表人高长永,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郝亚军,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告马妮,女,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被告郝亚军之妻。被告王魁,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原告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郝亚军、马妮、王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白宏东审 判 员 徐建保人民陪审员 严炳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芬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