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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终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1782陈群与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顾怀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群,顾怀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7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苏中北路41号。法定代表人:蒋彬,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群,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怀葛,男,194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上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群、顾怀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81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一审判决后,上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民事上诉状,但未交纳上诉费。法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催缴上诉费的《通知书》,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上诉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海龙审判员  钱明芳审判员  梁新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晓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