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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7民辖终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方斌与刘少中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方斌,刘少中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民辖终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方斌,男,汉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少中,男,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现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上诉人周方斌因与被上诉人刘少中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5民初206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周方斌上诉称,其长期居住及工作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案件应由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上诉请求:撤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5民初20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管辖法院,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刘少中系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为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属于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辖区,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有权作为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原审法院对周方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周方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系引用法律条文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裁定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周方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关于撤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5民初20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珍审 判 员 王永政审 判 员 黄心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高 云书 记 员 符国相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