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8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通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庭移送执行赵彦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93号移送部门通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庭。被执行人赵彦明,男,1989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服刑于黑龙江省讷河监狱。本院依据通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庭2016年8月1日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16)黑0128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受理了通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庭移送执行赵彦明罚金一案,被执行人赵彦明应缴纳罚金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彦明的财产进行“四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冻结、查封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郎天蓉审判员 赵冬伟审判员 于立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迎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