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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24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绿山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秀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7民初243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绿山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秀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2433号之一原告:广州市绿山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55055653XQ。法定代表人:邵肇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华、吴瑛,系广州市绿山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陈秀霞,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绿山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秀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绿山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绿山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秀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绿山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耿俊人民陪审员  黄承裕人民陪审员  袁伟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雪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