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执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邱国利、邱小六、邱国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邱国利,邱小六,邱国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2执1300号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祝兴金,理事长。被执行人邱国利,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邱小六,男,1970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邱国随,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邱国利、邱小六、邱国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3号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22执13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幸福执行员 王兴瑞执行员 尚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