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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执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邱国利、邱小六、邱国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邱国利,邱小六,邱国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2执1300号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祝兴金,理事长。被执行人邱国利,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邱小六,男,1970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邱国随,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邱国利、邱小六、邱国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3号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22执13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幸福执行员  王兴瑞执行员  尚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