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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石市耐火材料厂镁砖分厂、黄石市明飞特钢有限公司与黄石市明飞特钢有限公司、杨德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耐火材料厂镁砖分厂,黄石市明飞特钢有限公司,杨德明,余桂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579号原告:黄石市耐火材料厂镁砖分厂,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南湖乡马鞍山村。负责人:饶国正,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贾森建,系黄石市八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石市明飞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517号。法定代表人:杨德明。被告:杨德明。被告:余桂凤。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黄石市耐火材料厂镁砖分厂诉被告黄石市明飞特钢有限公司、杨德明、余桂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石市耐火材料厂镁砖分厂因诉讼主体问题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耐火材料厂镁砖分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耐火材料厂镁砖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天跃人民陪审员  柯友广人民陪审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雷美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