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5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微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5执45号被执行人林微,女。关于被执行人林微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5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林微罚金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经本院在总对总查控系统上查询,本院查得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本院在点对点查控系统上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内余额2395.00元,已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并转成罚金,除此之外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本院向鹤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号码为黑HFxx**丰四牌汽车一台,经查此车为作案工具,已被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罚没,本案无法处理该车辆;本院向鹤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院向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股权;本院向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在江海证券鹤岗东解放路证券营业部账户;本院向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在海通证券鹤岗东解放路证券营业部账户;本院向鹤岗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土地登记信息。鉴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裁定如下,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5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予恢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付庆伟审判员 戚秋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玉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