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81民初2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81民初2886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住项城市,被告:赵某,男,汉族,1988年3月22日出生,住项城市。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现金50000元,当时未出手续,后经多次找被告催要此款,2017年1月26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为此起诉。赵某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欠条一份,证明2017年1月26日被告欠原告50000元。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于2017年1月26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未约定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债权债务成立,被告出具的欠条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偿还原告王某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赵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邝晓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凡迪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