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丁晨旭诉被告赵瑞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晨旭,赵瑞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537号原告:丁晨旭,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法定代理人:丁振全(系原告父亲),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茂奇,系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瑞启,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告:中国人民��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负责人:张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丞,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丁晨旭诉被告赵瑞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丁晨旭于2017年6月26日以该案不能将侵权纠纷与撤销权纠纷合并立案、合并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晨旭撤诉。案件受理费85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立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