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龙口市东莱街道博士西村民委员会、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口市东莱街道博士西村民委员会,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6民终1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口市东莱街道博士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口市东莱街道博士西村。法定代表人:赵连源,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永国,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号友谊宾��**楼。负责人:杨永国,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湖,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松山,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龙口市东莱街道博士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博士西村委会)与被上诉人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鲁石律师事务所)因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博士西村委会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2015)开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于2006年9月30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第八条第二款明确约定,双方于款项追回或财产变现后十日内结���。被上诉人代理期间并未追回款项,而是追回了财产(两栋楼房),该财产执行到上诉人单位后,上诉人也想变现,但由于历史原因该楼未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变卖无市场,且无两证,价值大大贬低。所以,上诉人并没有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条件的成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依据。二、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制定的《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案律师服务收费应实行政府指导价,应在省物价局和省司法厅制定的《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中涉及财产关系100至500万元部分3%-4%幅度内收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于2006年9月30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第八条约定内容违反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价格法第七条、第���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该约定为无效条款,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30日,鲁石律师事务所(甲方)与博士西村委会(乙方)因财产纠纷一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指派律师王清湖为乙方与龙口市博士西建筑工程公司、高世恩财产纠纷案的一、二审代理人(如遇特殊情况,甲方有权另行指派律师履行职责)。第六条约定: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通知签收)之日止,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第八条约定:1、诉讼费、保全费和实际支出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乙方预交;2、款项追回或查封的财产变现后,一百万元归乙方所有,剩余部分款项扣除办理本案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含诉讼费、保全费、实支费、交通差旅费等)归甲方所有,双方于款项追回或财产变现后的十日内结算;3、未尽事宜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变更本合同。双方认可签订本合同的目的系通过不当得利诉讼让高世恩将两栋商住楼返还给博士西村委会。上述合同签订后,鲁石律师事务所指派王清湖律师代理博士西村委会与龙口市博士西建筑工程公司、高世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9日作出(2006)烟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高世恩将坐落于黄城中心街101号612平方米的两栋商住楼(北数第7栋,建筑面积约303平方米;北数第16栋,建筑面积约309平方米)交付于博士西村委会。2007年11月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民一终字第1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06)烟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08年6月12日,博士西村委会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在上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姜忠璞于2006年10月18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以烟台仲裁委员会(2006)烟仲字第1607号裁决书将上述房产裁决归其所有为由请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鲁石律师事务所遂代理了申请人龙口市博士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姜忠璞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4日做出了(2006)烟民二初字第4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烟台仲裁委员会(2006)烟仲字第1607号裁决。2008年6月,博士西村委会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与龙口市博士西建筑工程公司及高世恩确认债权之诉,龙口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日作出了(2008)龙民二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龙口市博士西建筑工程公司改制前对龙口油泵油嘴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2754000元归博士西村委会所有。宣判后,高世恩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做出了(2009)烟民四终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高世恩再次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了(2010)鲁民申字第1897号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该案指令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2年8月9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11)烟民再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2009)烟民四终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清湖代理了上述案件。2008年9月4日,鲁石律师事务所与博士西村委会签订确认与承诺书一份,载明“……(2006)烟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被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且在重审中又存在较大争议,我村委决定撤回不当得利一案的起诉,以(便)分别提起债权确认和返还财产之诉。为此,我村委同意继续履行2006年9月30日与鲁石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不论案件经过多少环节、时间多长,直到根据生效判决执行回两栋商住楼或相应价款为止……”落款处载有博士西村委会公章。博士西村委会以无村委会主任签字为由,对该证据不予认可。2012年10月份,鲁石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博士西村委会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返还不当得利之诉,龙口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了(2012)龙民三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高世恩将占有的坐落于龙口市黄城中心街101号的商住楼两栋(北数第七栋,建筑面积303平方米;北数第十六栋,建筑面积309平方米),返还给博士西村委会。宣判后高世恩再次提起上诉,因其拖延缴纳上诉费,故该案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上述判决生效后,鲁石律师事务所继续代理博士西村委会就上述案件的执行事宜,2014年6月23日执行终结,博士西村委会接收了涉案两栋商住楼,并向龙口市人民法院出具了房屋收到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法院执行局根据(2012)龙民三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转交的坐落于龙口市黄城中心街101号的商住楼两栋……至此龙口市人民法院(2014)龙执字第115号执行案执行终结”。2015年1月25日,鲁石律师事务所申请对涉案房产进行价值评估,原审法院委托烟台力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的两栋商住楼进行价值认定,经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903440元,鲁石律师事务所预交鉴定费29000元。另查明,涉案两栋商住楼于2014年6月23日执行终结交与博士西村委会实际控制后,博士西村委会即将其出租至今。关于办理诉讼事宜��士西村委会预付的费用经双方一致确认为30万元。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同原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上诉人龙口市东莱街道博士西村民委员会分期支付给被上诉人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代理费751406元,分别于2017年7月7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18年7月1日前支付251406元。如上诉人逾期支付任一笔款项,双方均同意执行原审判决书。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923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鉴定费29000元,均由被上诉人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230元减半收取9615元,由上诉人龙口市东莱街道博士西村民委员会负担。三、本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其他双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泉审判员 冯双成审判员 董玉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小倩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退卷函(2017)鲁06民终1311号开发区人民法院:现将你院龙口市东莱街道博士西村民委员会与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全部卷宗材料退还,请查收。附件:案卷贰宗民事调解书贰份2017年6月27日签发人:经办人:董玉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退卷函(2017)鲁06民终1311号开发区人民法院:现将你院龙口市东莱街道博士西村民委员会与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部卷宗材料退还,请查收。附件:案卷贰宗民事调解书贰份2017年6月27日签发人:经办人:董玉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代理合同纠纷案号(2017)鲁06民终1311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民事调解书叁份受送达人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董玉新送达人:注:①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按��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代理合同纠纷案号(2017)鲁06民终1311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民事调解书叁份受送达人龙口市东莱街道博士西村民委员会送达地址村民委员会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董玉新送达人:注:①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审理报告(2016)鲁06民终号一、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二、当事人基本情况:三、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认定:四、原审判由及上诉的主要内容: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主审人:董玉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