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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书忠与李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书忠,李文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民初1644号原告:高书忠,男,汉族,住平度市。被告:李文东,男,汉族,住平度市。原告高书忠与被告李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书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东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书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文东立即支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3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利率按照每月1%支付)。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30日,李文东因经营钻机从高书忠处借款20000元,约定借期12个月,月利率1%。李文东至今未偿还。李文东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高书忠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李文东向高书忠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1%,借期12个月。本院认为,李文东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约向高书忠清偿本息,逾期还款,应按借期内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故对于高书忠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李文东欠高书忠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4年6月30日计算至本金清偿为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文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伟键人民陪审员  代兴恩人民陪审员  刘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