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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与被执行人王俊杰、张婷婷、吉林省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王俊杰,张婷婷,吉林省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4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被执行人:王俊杰被执行人:张婷婷被执行人:吉林省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与被执行人王俊杰、张婷婷、吉林省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清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5)龙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闫广祥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