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23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林真金、黄俊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俊,林真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112号申请执行人:黄俊,男,195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林真金,男,195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23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林真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真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真金未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林真金每月有工资收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林真金所有的在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东路分社的XX号账户上的工资收入每月扣划1500元至申请人黄俊在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台信用社的XX号账户上。扣划时间从2017年7月起至2019年9月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小 明审判员 刘 昌 毅审判员 彭 玉 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隆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