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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03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周某某、苏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苏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03刑初196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9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苏某某,男,1968年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0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5日以鞍西检公诉刑诉(2017)第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砾月、尚潇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2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鞍山市铁西区永乐鹏达汽车租赁行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白色起亚k5轿车。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告人苏某某预谋诈骗,苏某某先与全顺二手车行老板被害人钟某某联系,谎称周某某是轿车车主曲某某,车辆手续齐全。2016年3月11日,周某某到鞍山市经济开发区达道湾镇宝润二手车院内全顺二手车行找钟某某卖车,周某某冒充是车主曲某某,以曲某某的名义与钟某某进行交易,周某某骗取钟某某卖车赃款37000元,其中苏某某获得卖车好处费2000元。周某某供述其卖车款3万元与苏某某共同挥霍,剩余4500元周某某交予苏某某让苏某某还给钟某某,后苏某某将4500元挥霍。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述。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鞍山市铁西区永乐鹏达汽车租赁行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白色起亚k5轿车。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告人苏某某预谋诈骗,苏某某先与全顺二手车行老板被害人钟某某联系,谎称周某某是轿车车主曲某某,车辆手续齐全。2016年3月11日,周某某到鞍山市经济开发区达道湾镇宝润二手车院内全顺二手车行找钟某某卖车,周某某冒充是车主曲某某,以曲某某的名义与钟某某进行交易,周某某骗取钟某某卖车赃款37000元,其中苏某某获得卖车好处费2000元。周某某供述其卖车款3万元与苏某某共同挥霍,剩余4500元周某某交予苏某某让苏某某还给钟某某,后苏某某将4500元挥霍,余款被周某某挥霍。案发后,周某某家属返还被害人钟某某30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钟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曲某甲证言,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供述,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家属部分退赃,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退赔被害人钟某某7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长  佟守辉人民陪审员  刘 震人民陪审员  贾广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永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