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安祥文与刘建华、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祥文,刘建华,魏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540号原告:安祥文。被告:刘建华。被告:魏利。原告安祥文与被告刘建华、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安祥文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祥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祥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安祥文负担。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安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