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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安祥文与刘建华、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祥文,刘建华,魏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540号原告:安祥文。被告:刘建华。被告:魏利。原告安祥文与被告刘建华、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安祥文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祥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祥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安祥文负担。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安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