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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8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某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北京恒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816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被执行人北京恒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77号。张某与北京恒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5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恒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恒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二О一四年七月十三日至二О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期间的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九千六百七十六元二角二分、房屋周转费以及居间服务费损失五万四千三百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二十八元。我院在执行阶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恒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院XX号楼XX层XX号的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我院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恒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恒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人北京恒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5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慎诚审判员  程中涛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明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