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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田金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田金枝,何生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20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1号。负责人:何生标,行长。被执行人:田金枝,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被执行人:何生贵,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字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田金枝、何生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金枝、何生贵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191220元,贷款利息9552.3元,本金罚息6734.44元,利息罚息551.41元,利息损失15974.04元(以1912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6年1月6日至2017年5月15日止),迟延履行金1438.93元(以19122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7年5月15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6月27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100元,执行费3082元,以上款项共计232653.12元。但被执行人田金枝、何生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田金枝、何生贵银行存款232653.1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