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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吕广松与朱继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广松,朱继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吕广松,住长葛市。被执行人朱继雷,住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广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继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继雷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祥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鹏审判员 李淑芳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蓓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