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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单、赵元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单,赵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2460号申请执行人:刘单,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被执行人:赵元明,曾用名赵新建,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刘单与赵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元明未履行安徽省宿州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7932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赵元明所有的皖L×××××号雪佛兰轿车。二、冻结(划拨)赵元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滕焕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