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异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案外人池淑娟对史绍臣与黑龙江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闫厚丞、王福庆、刘晓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异92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对案外人池淑娟与申请执行人史绍臣及被执行人黑龙江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闫厚丞、王福庆、刘晓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7)黑0302执异92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302执异92号执行裁定书第2页正数第8行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执行史绍臣与聚源公司、闫厚丞、王福庆、刘晓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补正为“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史绍臣与聚源公司、闫厚丞、王福庆、刘晓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黑0302执异92号执行裁定书第2页正数第16行中“二、案件受理费27544元有闫厚丞、聚源公司、王福庆、刘晓刚承担”补正为“二、案件受理费27544元由闫厚丞、聚源公司、王福庆、刘晓刚承担”。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大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