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晓峰、张业启等与郭定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峰,张业启,郭定杰,安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2民初969号原告:张晓峰,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张业启,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张晓峰、张业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成,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定杰,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安素玲,女,1964年9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张晓峰、张业启与被告郭定杰、安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晓峰、张业启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峰、张业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定杰、安素玲经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晓峰、张业启向本院起诉1、要求依法判决被告郭定杰、安素玲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计算至二被告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张业启与原告张晓峰系父子关系。2014年左右,被告郭定杰在平顶山市叶县、鲁山等地开设并经营多家“汇源”汽车销售公司,原告张业启与被告郭定杰认识。2014年11月份,被告郭定杰找到原告张业启,请求借100万元,按月息3分支付利息或者将郑州的房子押给我,于是,2014年11月17日原告张业启让张晓峰通过汝州市农商银行将100万元转给被告郭定杰的账户内,该账户是被告郭定杰提供的,开户行是漯河市临颍县城区颖北储蓄所,账号为62×××65。原告把100万元转给郭定杰后,便催促被告郭定杰赶紧还款并把其郑州的房产证拿来作抵押,但郭定杰至今未还。该借款发生在郭定杰和安素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为此起诉,敬请依法裁判。被告郭定杰、安素玲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客户回单,证实在2014年11月17日有原告张业启让张晓峰通过汝州市农商银行把该100万元转给被告郭定杰的账户内。2、郭定杰与原告张业启短信截图。证实在2016年12月27日被告郭定杰还承认借张业启款并承诺在半年以内偿还。3、郭定杰、安素玲户籍证明。证实郭定杰和安素玲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郭定杰、安素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安素玲和郭定杰应共同还款。被告郭定杰、安素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业启与原告张晓峰系父子关系,被告郭定杰、安素玲系夫妻关系,原告张业启与被告郭定杰相识。被告郭定杰向原告张业启借款,2014年11月17日原告张业启让其子张晓峰通过汝州市农商银行将100万元转给被告郭定杰在漯河市临颍县城区颖北储蓄所开设的账户,账号为62×××65。现原告起诉来院1、要求依法判决被告郭定杰、安素玲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计算至二被告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有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郭定杰借原告张业启现金100万元,原告张业启之子张晓峰通过银行转账形式付给被告郭定杰。在以后的短信讨要中,被告郭定杰承认借原告张业启现金,可以认定被告郭定杰借原告张业启现金100万元,现原告张业启要求被告郭定杰归还借款100万元,理由正当,其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张业启要求被告郭定杰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被告郭定杰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由于原告张业启未提供有约定利息的证据,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可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日期从原告主张之日即立案之日2017年1月18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安素玲系被告郭定杰之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安素玲亦应承担还款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郭定杰、安素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业启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18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晓峰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郭定杰、安素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强伟审 判 员  金根周人民陪审员  王馨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杭红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