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舒某广、舒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舒某广,舒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8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舒某广,男,汉族,退休干部,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执行人:舒某,男,汉族,公司经理,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舒某广、舒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324民初1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华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 志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佳 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