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8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陕西英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张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英泰置业有限公司,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8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英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396号1116室。法定代表人:LINHAO,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霞,女,汉族,1982年12月6日出生,籍住陕西省神木县,申请执行人陕西英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5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霞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英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追偿,本院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霞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张霞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互联网金融及银行存款;在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因已被其他法院于本案立案前查封,本院轮候查封,依申请参与分配。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956069.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未受偿956069.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8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