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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81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余绪林、黎业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绪林,黎业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271号申请执行人:余绪林,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黎业毅,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梧州市人,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余绪林与被执行人黎业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桂0481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被执行人黎业毅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4487元。经过“四查”、“两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黎业毅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余绪林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黎业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文达审判员  杨 岳审判员  梁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果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