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81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余绪林、黎业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绪林,黎业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271号申请执行人:余绪林,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黎业毅,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梧州市人,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余绪林与被执行人黎业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桂0481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被执行人黎业毅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4487元。经过“四查”、“两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黎业毅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余绪林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黎业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文达审判员 杨 岳审判员 梁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果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