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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浩与冯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浩,冯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277号申请人郭浩。被执行人冯小华。本院在执行郭浩与冯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执277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松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