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浩与冯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浩,冯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277号申请人郭浩。被执行人冯小华。本院在执行郭浩与冯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执277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松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