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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47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正域铝型材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川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正域铝型材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川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4776号之二原告:佛山市三水正域铝型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大塘园A区38-2号(F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87929998B。法定代表人:余嘉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财英、刘秋君,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川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象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99385190。法定代表人:黄小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名勇,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正域铝型材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川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三水正域铝型材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三水正域铝型材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正域铝型材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534元、保全费2442元,合计5976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正域铝型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洁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