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6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6228马宫世君与昆山市博弈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马宫世君,昆山市博弈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民初6228号原告:马宫世君,男,199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萍,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市博弈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美丰路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7925963。法定代表人:黄雪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明,该公司员工。原告马宫世君与被告昆山市博弈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弈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宫世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萍、被告博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宫世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预付的税费余款20957.4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7日,原告作为买方与被告及案外人王子龙、陈娥签订房屋买卖成交合同,根据约定,买卖双方交易时所有费用为50000元,由原告承担,50000元中包括房屋过户时需要缴纳的各项税费。该款原告已于2016年11月22日预付给被告。嗣后,被告协助买卖双方办理相关房产过户手续,实际缴纳房产交易各项税费的日期为2016年11月29日,期间,因卖方房产证于2016年11月28日已满2年,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现因该笔税费并未在过户交易中实际发生,故被告应退还给原告。但是经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博弈公司辩称:当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已经说的很清楚了,交易费总计50000元,包括中介费、税费等整个房产交易费用,对此原告也是认可。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7日,马宫世君(乙方)、博弈公司(中介方)、王子龙、陈娥(甲方)签订《房屋买卖成交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同意将坐落在昆山开发区蓬曦园浣花新村XX号楼XX室房屋及XX号车库出售给乙方,成交价720000元,乙方于2016年9月27日前支付定金100000元,乙方房产证由中介协助办理,过户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乙方、甲方当时所有费用为50000元,由乙方承担;2016年11月10日之前乙方付首付款310000元,其中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付150000元;余房款310000元待乙方贷款到位后一次性付清;甲方净到手价为720000元,过户时按国家规定甲乙双方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另查明:案涉房屋及车库评估价为444228元,双方按此价格进行了网上备案,备案登记的时间为2016年10月28日。2016年11月22日,马宫世君支付博弈公司50000元,博弈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代马宫世君缴纳了契税4442.28元;于2016年11月22日代马宫世君交纳房屋交易手续费、登记费计438元、评估费2220元。因涉案房屋原登记在王子龙名下的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到2017年11规定,应免征营业税,对于未实际支付的费用,博弈公司应予以退还;博弈公司认为当初谈的50000元系全包价,包含所有费用在内,多不退少不补。为此引发本案纠纷,诉争法院。以上事实由房屋买卖成交合同、收据、转账凭证、契税发票、房屋交易手续费、登记费收据、存量房买卖合同、房产证、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月28日产证满两年,马宫世君认为按照本院认为,马宫世君、王子龙、陈娥、博弈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成交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予以恪守。根据约定,马宫世君与王子龙、陈娥���间交易所有费用为50000元,由马宫世君负担。因该约定并未明确50000元的具体组成,应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税费、中介费在内的其他费用。买卖双方交易的过户时间并没有进行明确的约定,有可能晚于或早于2016年11月28日,据此可知,在双方无特定约定过户时间及约定交易费用具体的明细时,马宫世君据此提出因过户时房产证已满两年,少交了营业税,博弈公司应予以退还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宫世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马宫世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双方可在判决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审判员 柴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婷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