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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沈显荣与胡安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显荣,胡安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218号原告:沈显荣,女,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安满,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显荣诉被告胡安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显荣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显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同 更多数据: